新快報訊 記者李紅雲 通訊員李世寅 郤海英報道 你可能看過“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這個著名的帖子,在中山發生一宗案件,則是一顆馬鈴薯引發官司,犯錯方不但賠了5萬元還被判了刑。
  新快報記者昨日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被告人、商販劉某,2013年8月16日清晨5時許,在中山市黃圃鎮一市場搬運蔬菜期間,見被害人王某如(女,60歲)撿拾其遺留在該處過道上的一個馬鈴薯,便喝止王。王不予理會攜帶馬鈴薯轉身欲離開,劉某遂從後踢傷王左膝蓋。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如的損傷程度為輕傷。稍後,接報的公安人員在上述地點附近將被告人劉某抓獲歸案。案發後,被告人劉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王某如5萬元並獲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但劉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故意傷害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且在案發後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王某如的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寬處罰。綜上,法院最後宣判,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原標題:一顆馬鈴薯引發5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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