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包頭12月4日電 (李愛平高順華)內蒙古包頭市昆區人民檢察院4日對外發佈,原包頭水務局水資源管理處3名幹部因犯貪污罪獲刑,其中原水資源管理處處長魏某獲刑12年6個月。
  消息指,2001年10月25日,由包頭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公室出資,成立了全民所有制企業包頭市弘晟水資源評價所。2002年,包頭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公室更名為包頭市水資源管理處,主要負責節水、用水等水資源管理工作。並有權對於管轄範圍內的,臨時使用地下水建設項目或其他用戶收取水資源費,但所繳納的費用必須上繳國家財政。
  2011年2月,魏某擔任了包頭市水資源管理處的處長。同年,魏某指使時任包頭市水資源管理處副處長柴某,利用水資源管理處對水資源使用的行政管理權力,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讓弘晟水資源評價所給用水單位做水資源評價,並收取費用。同時還提出,繳納了水資源評價費便可以不繳納水資源費。因水資源評價費往往低於應繳納的水資源費,所以,不少用戶都繳納了水資源評價費。但這筆費用都按照魏某的指使,入了弘晟水資源評價所的賬,並沒有上繳國庫。
  2012年1月,魏某決定由劉某實際負責包頭弘晟水資源評價所,為他以後的工作提供方便。2011年至2013年期間,魏某以提取現金或報銷費用等方式非法占有弘晟水資源評價所支出資金共計42萬多元人民幣。
  2012年6月,魏某提出要用弘晟水資源評價所的資金給自己買一輛路虎越野車。劉某利用弘晟水資源評價所的資金,先後交付完160多萬元的車費、手續費後,車輛便一直由魏某使用、保管,直至案發。
  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魏某又表示要用弘晟水資源評價所的資金買一些蟲草含片及相關產品,共計21萬多元人民幣。之後,他又以裝修房子為由,索要了60萬元人民幣資金。
  2013年春節,魏某示意劉某,從弘晟水資源評價所的賬上,支取15萬元人民幣現金,作為魏某、柴某和劉某的辛苦費,同時讓劉某把這筆錢做了平賬處理。截止案發,魏某共計從弘晟水資源評價所的賬面上支取了309萬多元人民幣。
  在此期間,時任包頭市水資源管理處副處長的柴某,也以報銷費用和支取現金等方式,支取了資金143萬多元人民幣,其中8.1萬元人民幣給水資科人員發了補助。
  2013年7月初,魏某為了掩飾他貪污犯罪的行為,伙同劉某到濱河新區新亞麻廠附近的土堆,燒毀了弘晟水資源評價所的所有財務賬冊。
  檢察機關受理此案後認為,魏某、柴某、劉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共同或分別貪污包頭市弘晟水資源評價所資金。其行為均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提起公訴。近日,法院審理後判決:魏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柴某、劉某犯貪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其餘贓款予以追繳。(完)  (原標題:內蒙古包頭市水資源管理處3名幹部因貪污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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